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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7 1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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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公告

年第1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挂牌成立的公告

根据*中央、国务院《深化*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原淮安市洪泽区国家税务局和淮安市洪泽地方税务局于年7月20日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新机构办公地点为淮安市洪泽区洪泽湖大道69号,邮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

年7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公告

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淮安市洪泽区国家税务局和原淮安市洪泽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并于年7月20日挂牌。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淮安市洪泽区国家税务局、原淮安市洪泽地方税务局的行*、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挂牌后,原淮安市洪泽区国家税务局、原淮安市洪泽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淮安市洪泽区国家税务局、原淮安市洪泽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的具体行*行为不服申请行*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淮安市洪泽区国家税务局、原淮安市洪泽地方税务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淮安市洪泽区国家税务局、原淮安市洪泽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淮安市洪泽区国家税务局、原淮安市洪泽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淮安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

年7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公告

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确保淮安市洪泽区税务机构改革后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淮安市洪泽区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公告如下:

一、票种目录

二、票种使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领用。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领用。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六)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适用于收款机具备开具卷式发票条件的纳税人。

(七)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八)通用机打发票。适用于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和收取过路(过桥)费的纳税人。

(九)定额门票。适用于所有使用门票的单位。

三、发票监制章

年7月20日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淮安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作废。

四、原发票有效期

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已印制发票在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来源:-7-20《洪泽报》

编辑:羽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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