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以下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交警大队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到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现通知被扣留的机动车的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到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交警大队将对未处理的机动车进行拍卖或强制报废,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联系人:沙警官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交警大队年1月7日三轮车拖车登记表“僵尸车”拖车登记表来源:洪泽报
编辑:羽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