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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30 18:33:00

相较于汽车

电动车

因成本低、驾驶灵活等优势

不少市民选择它作为代步工具

然而,随着电动车的普及

其引发的交通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多

代步工具变成“马路杀手”

也成为广大车主避如蛇蝎的“定时炸弹”

”交警支队“发布

关于加强城区电动三(四)轮车

非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公安局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城区电动三(四)轮车、非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电动三(四)轮车、非标电动自行车在以下区域内行驶:清江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阴区等连片区域:国道(不含)、新长铁路(不含)、宁连一级公路绕城段(不含)合围区域。

(图片仅供参考,以官方信息为准)

淮安区∶淮河入海水道(不含)、沈坤路(含)、山阳大道(含)、城西干道(含)及康马路(含)合围区域及翔宇大道(城西干道至海天路)。

(图片仅供参考,以官方信息为准)

洪泽区:古堰路(含)(原洪泽湖大堤)、国道(不含)、巢湖路(不含)(原东一道)、省道(不含)合围区域和省道、省道(东至国道、西至G25高速出口段)。

(图片仅供参考,以官方信息为准)

生态文旅区:宁连路(不含)、徐杨路(不含)、京沪高速(不含)、广州路(不含)、海天路(不含)合围区域。

(图片仅供参考,以官方信息为准)

二、禁行时间为全天24小时。

三、严禁电动三(四)轮车营运载客。

四、严禁在上述禁行区域内道路或公共场所停放电动三(四)轮车,或利用电动三(四)轮车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五、在上述禁行区域内的货运三轮车按照指定时间、指定路线行驶;残疾人须凭证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快递三轮车须统一尺寸、统一编码、统一标识,并按规定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上述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电动三(四)轮车、非标电动自行车在上述禁行区域内违法停放或违反禁行规定上路行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七、本通告自年4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淮安市公安局

年2月22日

电动自行车最主要的4个国家标准

必须有脚踏能实现人力骑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5km/h;整车质量不大于55kg;电动机输出功率不大于w;

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电动自行车(electricbicycle),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技术要求:

1.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5km/h;(《交法》58条规定,电动车最高时速不超过15公里)

2.整车质量:不大于55kg(含电池);

3.脚踏行驶能力: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4.续行里程: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小于25km;

5.最大骑行噪音:最高车速作电动匀速骑行时(电助动的以15km/h~18km/h速度电助动骑行)的噪声应不大于62dB(A);

6.百公里电耗:以电动骑行(电动助力的以电助动骑行),km的电能消耗应不大于1.2KWH

7.电动机功率: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W;

8.制动性能: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电助动的以20km/h的车速电助动骑行),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m。

根据国家年制定的通用标准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的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归属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应同时具备以下5个特征:必须具备脚踏行驶功能,蓄电池只作为辅助能源;必须具备两个车轮;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轮胎宽度(胎内)不大于54毫米。

电动自行车的型号以TD(特种自行车种类的电动自行车类)冠号。它虽然具有普通自行车的外表特征(甚至具有摩托车的外表特征),但是主要的是,它是在普通自行车的基础上,安装了电机、控制器、蓄电池、转把闸把等操纵部件和显示仪表系统的机电一体化的个人交通工具。

此前,江苏省人民*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

当前,全省电动车保有量大且持续增长,超标电动自行车、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低速电动三、四轮车(以下简称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等不合规车辆非法生产、销售问题突出,驾驶人交通违法多,交通、火灾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影响社会安全稳定。为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保持全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结合贯彻执行年4月15日将实施的国家新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电动车源头安全监管

(一)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强制性认证(CCC)要求,切实管住源头。从现在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引导我省生产企业停止生产旧国标车型电动自行车,按照新国标生产。认真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自年4月15日起,我省范围内凡未取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严查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和非法改装电动车等行为,依法责令生产、销售企业停止生产、销售;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依规落实电动车召回制度,严格处置违法生产、销售低速电动三、四轮车产品的企业,坚决关停非法生产、销售的企业,查处相关责任人员。

(二)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公安机关要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由省公安厅制定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样式,建设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规范登记、变更、转移、注销等业务流程。各地公安交管部门通过扫描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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