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0号)有关要求,截至目前,有6个群众团体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其中淮安市洪泽区红十字会符合江苏省-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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